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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遵循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把握好党组织与非党组织关系,特别是党政关系,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与国家政权机关等非党组织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近年来,学术界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实施机关、程序、期限等问题展开较多研究,极大推进了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四)明确有关规定的范围如前所述,有关规定的模糊性存在于两个领域,一是裁量模式中的准用规定,二是兜底模式中作为兜底依据的国家规定(国家有关规定)。
(三)公开裁量基准的内容为了在法律规范的稳定与法律规范的进化之间取得平衡,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成为立法无法避免的现象,也是法律确定性原则具有相对性的重要体现。《行政许可法》为了限制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许可设定权,明确否定了部门规章的许可设定权,如果将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性条款无疑又是在变相承认部门规章、甚至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的权限,这将严重削弱《行政许可法》限制许可设定权的立法努力,同时也与《立法法》对部门规章的执行性法律规范的功能定位不相符合。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已经修改、《行政复议法》正在修改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应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要求尽快启动《行政许可法》修改程序,通过在法律中约束空白授权的适用、规范兜底条款的设置、公开裁量基准的内容、明确有关规定的范围,平衡行政许可设定的确定性规则与现代行政所必需的灵活性之间的关系,从而建构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一般法律规则,并作为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确定性规则的配套制度,共同形成对行政许可条件设定的层次化约束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正式提出要修改《行政许可法》。二是概括授权模式,即单行法规定了需设定为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同时又概括授权其他机关去规定许可条件。
规范+部门的组合也存在多种形式:一是规范+单一部门,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是双重兜底条款,在同一个设定行政许可条件的法律规范中同时包含两项兜底条款,比如《拍卖法》第12条的第(五)项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和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都属于兜底条款。制定一部党内法规总是会预期相应的规范效果,当且仅当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及制度建设一般规律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才有可能取得预期效果。
二是根据政治大局逻辑确定党规之治布局,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嵌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最深刻、最全面、最详尽的证明和运用(43)。研究确定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必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统筹把握党内法规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制定的规章制度,保证各类规范分工协作、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立规首先要定好目的,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很是复杂。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94-597页。
以上十个坚持,全面阐述了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问题,深化了对党的建设和党长期执政的规律性认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此,研究制定党内法规,不仅与研究制定法律和政策一样都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而且因其直接关乎党的领导决策的正确性,故而应当坚持更高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公转且是符合规律的顺转,既不能搞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无关的空转或者游离于经济社会发展之外的打转转,更不能搞成违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倒转。在这个意义上,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乃是党组织政治性的自然延伸,党内法规以政治属性为其本质属性也是天经地义的。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实现制的体系化,不能简单地认为靠制定一部部准则、条例、规定、办法等党内法规文本就可以自然而然形成,而是要坚持系统思维,着眼对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及自身建设的穿透式调整、提供全方位制度保障,结合党内法规制度自身运行逻辑,形成一个多维一体的制的有机结构。不过,由于党内法规姓党,肩负保障政治大局重任,具有两个重大作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位居中枢,深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这就使得它在推动党的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上处于十分关键的位置。如何判断一个党内法规体系完善与否?这固然少不了要从形式上去衡量,倘若党内法规体系因缺失必备维度而存在结构性缺陷,那它肯定是不完善的,但构成维度的完备性只是体系完善的必要条件而非全部,一个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应当对应于一种结构性均衡。正是由于不同制度各展其长、相得益彰,各类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因此整个治理体系才能有机统一、形成制度保障合力。
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49)。在党的领导下,非党组织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依章程制定相关制度,它们在建章立制时应当自觉对标对表党内法规、彰显党规之治示范引领作用。
就治理主体及其治理事项而言,这个规则体系至少包括六类制度:一是由党章所统领的党的制度体系。(4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好党内法规的两个重大作用,这表明党中央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极为重视,体现出党内法规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战略定位,反映出依规治党事关根本。二要防止立规政治考量的边缘化。在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概括了做好经济工作的规律性认识,这就是四个必须: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沉着应对重大挑战,步调一致向前进。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主体觉悟、个性张扬、主体间性扩展,社会空间广袤、社会分工细化、社会主体众多、利益诉求多元、活动形态多样、社会关系纷繁复杂,社会行为交互性、主体关系扁平化等共治特征显著。同时,基于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20),依规治党之于依法治国具有政治保障功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没有坚实的党规之治就很难实现中国共产党之治,而没有坚强有力的中国共产党之治就不可能实现中国之治。
制定者要对规律保持必要的敬畏,切不可肆无忌惮。(二)定之有理:党内法规契合党的建设规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属于党的制度建设范畴,而党的制度建设又属于党的建设范畴,因此,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首先要遵循党的建设规律。
制定者顾此失彼,未能统筹把握好事理情理法理,没有处理好道理的大小远近关系,难以服众。另一个是党的指导思想中针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专论。
这些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党内法规,为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参见《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8月29日,第1版。
强调必须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成为有立场的制度,站稳人民立场、坚持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制定党内法规,就是要将这些真理性认识和思想观点、重大政治判断和理论主张,转化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过,倘若据此认为制度可以决定经济社会发展,那便是本末倒置,事实上,正是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着制度安排,而制度则是由其依存的社会结构孕育的。
为什么我们党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五要防止立规政治考量的碎片化。
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不断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据此建章立制、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17)实现中国共产党之治,必须坚持不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依规治党。
比如制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规律,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要符合应急处理规律,出台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要符合财政金融规律。直面当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高位运行、向纵深推进,在强化依规治党自觉性和坚定性上进入巩固深化阶段,在法规数量变化上位于波动平缓的峰值区,在提升制度质量上处于换挡升级期,在制度结构上开启均衡性优化,在作用方式上朝着深度融入执政治国发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党内法规一般应当以条款形式表述,这是由成文法传统奉行规则之治决定的,区别于非判例法传统对原则的坚持和发展。总的来说,无论制定什么党内法规,总的目的都在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坚持党的初心使命,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党的团结统一,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参见习近平:《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455-457页。就其直接作用而言,党内法规的保障功能可以理解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或者将其定位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但究其根本而言,党内法规的功能在于保障政治大局。
六要防止立规政治考量的泡沫化。(50)这一点,已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所揭示。
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与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各有侧重、平行并列不同的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之中,针对党的各方面建设确立体制机制、明确职责任务,明确规定谁来建设、建设什么、怎么建设等基本问题,把党的建设活动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比如,要把握好党内法规与党的政策关系。
一言以蔽之,在于其顺理成章。(32)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6、17、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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